深圳新闻网2026年4月5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樊怡君)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自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细则》聚焦企业“走出去”、展会提质升级、场馆资源优化等核心需求,从支持本地展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展会品牌影响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境外自办展高质量发展四大方向六个类别拿出“真金白银”,助力国际会展之都建设。
《细则》突出四个“一视同仁”:即本地主办与外地主办、本地办展与境外办展、大中小展会、新培育新引进展会与存量展会均可享受支持政策。此外,《细则》对展会面积增长、企业重复参展率高、国际参与度提升、积极探索“出口转内销”的展会给予一定比例的上浮资助,推动我市展会从“办成展”向“办好展”转变;对淡季举办展会给予扶持,对在特定时段(1月、2月、7月、8月、12月)举办的展会设置资助上浮机制。
支持展会高质量发展,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展会
《细则》提出,大力引进全国百强展览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展会,推动本地展会规模化发展。
未在深圳举办过、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落地“首展”,我市现有展会首次推出的衍生系列新展会、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品牌拓展“首展”,离开深圳后首次回归举办、最近1年未在深圳举办、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展会回归“首展”,可按展会场租的20%获得最高600万元/届的新引育展会奖励,即“启动资金”。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型的“首展”进行申报。
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布局的新落地展会(即未在深圳举办过的展会),可按展会场租的25%连续3年获得展会培育期资助,同一展会最高可获得50万元/届的资助,3年内最多获得3次资助,最高获得150万元资助。
《细则》还对常规展会提供“基础资助+高质量发展激励”,同一展会最高可获得300万元/届的场租资助。对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先按展会场租的10%给予基准资助。对成长性展会、国际性展会、特定时间段(1月、2月、7月、8月、12月)举办的展会及设有“外贸优品中华行”专区的展会,资助标准还会上浮。
根据《细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新引育展会奖励、展会培育期资助和展会场租资助中的一项,不可重复申报。
持续提升展会品牌影响力,优中选优、树立标杆
《细则》鼓励展会主动对接高标准规则,培育高水平展会。
经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项目,按50万元/届给予奖励,奖励次数上限为3次。经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项目,按20万元/届给予奖励,奖励次数上限为3次。奖励满3次后仍可继续参评认定,但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帮助深企组团参展拿订单
《细则》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至少10家深圳企业组团外出参加由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或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主办且主题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布局的市外国内展会,或执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在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方面可获得资助,最高资助80万元/届。
支持境外自办展加快发展,鼓励深圳展会“造船出海”
《细则》围绕深圳重点产业布局和重点海外市场,实施“造船出海”计划,支持我市各类社会主体在境外办展。
对展览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参展企业数量150家(含)以上(其中在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数量10家(含)以上)的境外自办展,按展会场租的20%给予基准资助。对展览面积达规模、参展企业数量多,企业重复参展率高,深企/境外企业占比高,在深有同题材办展基础的境外自办展,资助标准上浮5%到70%不等。符合条件的展会可获得一个或多个情形的资助标准上浮。同一展会的资助最高可达300万元/届。每家单位每年最多申请2场。